落戶登記 遷入遷出 變更登記 分戶注銷
戶口補登
家庭戶立戶
留學回國人員
其他原因回國
(入境)人員
收養嬰兒
新生嬰兒
刑事解教人員
辦理條件
滿足以下四種情況之一的,均須辦理:
1. 三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
2. 原來登記了常住戶口,因錯誤注銷、計算機信息丟失等原因,造成計算機人口信 息管理系統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無戶口人員;
3. 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并注銷了常住戶口,現被尋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4. 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收養的3周歲以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落戶;
辦理材料
三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人員:
2.出生證明材料
人員:
3.居委會(村委會)證明
人員:
4.社區或責任區民警與補錄人員見面談話的調查材料
原已登記戶口現查找不到戶籍信息的人員: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原居民戶口簿
3.居民身份證等原始依據(年滿16周歲的還需提供近期標準證件照2張)
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人員:
1.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
2.本人或親屬書面申請
收養的三周歲以上尚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1.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
2.收養人居民戶口簿
3.收養人居民身份證。
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湖南省補登、補錄人口信息審核表》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
3.審批申請: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對年滿16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補登戶口的,須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
4.審批反饋結果: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逐級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并告知當事人。
5.打印表簿:審批通過的,為申請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居民戶口簿(或內頁)。
收費標準
戶口簿:8元/冊(含一個外殼、5頁內芯及人像掃描費);集體戶口簿:20元/冊(含一個外殼、10頁內芯);每增加或變更打印戶口簿內芯每頁2元。
辦理時限
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的,16個工作日內辦結;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的,32個工作日內辦結。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符合我市落戶條件,并依法擁有私有房屋所有權或房產管理部門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權,與家庭成員共同居住或單身居住在該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該房屋所在地址立戶。
辦理材料
1.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2. 立戶申請表
3. 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或準予落戶的材料(指在辦理戶口遷移、補登恢復等落戶業務時同時提出立戶申請的,應提交的相應批準材料,具體詳見戶口遷入、補登恢復等相應規定)
辦理程序
由申請立戶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并提交材料(可以委托戶主或直系親屬代辦)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審核→辦結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因出國留學被注銷戶口,現已回國要求恢復戶口
辦理材料
1.歸國留學人員的護照
2.需在原戶口所在縣、市內其它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需跨縣、市登記戶口的,還需提供國家統一分配證明或接收地縣、市以上人事部門的證明.
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因留學以外的其它原因出國(境)被注銷戶口,現已回國的;港、澳、臺同胞來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辦理材料
回國恢復戶口的:當事人的護照
入境定居的:1. 當事人護照
2. 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定居通知書》
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材料
公民個人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
1.收養證(民政部出具)
2.居民身份證
3.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
4.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社會棄嬰:
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由收養人(社會福利機構)向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
3.審批申請:新生嬰兒戶口登記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收養嬰兒戶口登記,須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4.反饋結果:對于收養嬰兒戶口登記,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逐級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并告知當事人。
5.打印表簿:由戶口登記機關為嬰兒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居民戶口簿(或內頁)。
收費標準
8元/冊(含一個外殼、5頁內芯及人像掃描費);集體戶口簿:20元/冊(含一個外殼、10頁內芯);每增加或變更打印戶口簿內芯每頁2元
辦理時限
收養嬰兒戶口登記,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嬰兒出生后,其親屬應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材料
在國內出生的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須提供接生證明、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社區或責任區民警調查意見)
2.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系現役軍人的,提供軍人身份證件)
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國落戶:
1.國(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
2.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br>
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由嬰兒親屬向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
3.審批申請:新生嬰兒戶口登記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收養嬰兒戶口登記,須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4.反饋結果:對于收養嬰兒戶口登記,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逐級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并告知當事人。
5.打印表簿:由戶口登記機關為嬰兒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居民戶口簿(或內頁)。
收費標準
戶口簿:8元/冊(含一個外殼、5頁內芯及人像掃描費);集體戶口簿:20元/冊(含一個外殼、10頁內芯);每增加或變更打印戶口簿內芯每頁2元
辦理時限
新生嬰兒戶口登記,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因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被決定勞動教養,原被注銷了戶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或解除勞教的人員要求登記戶口
辦理材料
1.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或解除勞教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2.需到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的戶口注銷證明(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
3.結婚證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單位接收證明
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戶口遷出
戶口遷入
辦理條件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家屬隨軍、投資興業、購房、人才引進、大中專學生錄取、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遷移,可以申請遷出戶口
辦理材料
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家屬隨軍、投資興業、購房、人才引進等人員戶口遷出:
1.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
3.申請表
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出:
1.錄取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
2.畢業的學生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肄業的學生憑肄業證明材料;轉學的學生憑轉學證明材料,以及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 份證。
3.申請表
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遷出申請。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審核。
3.打印表簿:打印戶口遷移證,加蓋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印章(屬注銷的無需打印)。在遷出(注銷)人員常住戶口登記表“何時何因遷往何地”欄內注明遷出(注銷)戶口的時間、原因,收繳遷出(注銷)人員居民戶口簿內頁。
收費標準
戶口遷移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含一個外殼、5頁內芯及人像掃描費);集體戶口簿:20元/冊(含一個外殼、10頁內芯);每增加或變更打印戶口簿內芯每頁2元。
辦理時限
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的,16個工作日內辦結;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的,32個工作日內辦結。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大中專學生錄取肄業轉學
夫妻投靠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
干部職工調動錄用
購房入戶
獲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人員
家屬隨軍
軍隊離退休干部
離婚回原籍
人才引進
收養
投靠軍人配偶父母
投資興辦企業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專業技術資格人員
辦理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均可辦理:
1. 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需將其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落戶的
2. 已將戶口遷至學校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現因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本戶口管轄區落戶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的學生
辦理材料
錄取新生落戶:
1.申請表
2.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勞動部門的錄取花名冊)及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
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入:
1.畢業生、肄業學生回原籍落戶的,憑居身份證、戶口遷移證
2.原居民戶口簿
3.居民身份證等原始依據(年滿16周歲的還需提供近期標準證件照2張)
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人員:
1.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
2.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畢業證和就業報到證(包括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等憑證材料。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教育部門的轉(升)學證明。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登記機關,其中一方申請遷入到另一方戶口(非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鎮)落戶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到城市或城鎮共同生活的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因退出現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復原、轉業和退伍軍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縣級以上(含)復、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需注明公民身份號碼或提供公民身份號碼編碼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需提供部隊師級以上(含)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
注意:對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查驗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縣、市以上(含)人事、勞動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準調動、錄用的干部、職工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人事、勞動、垂直管理部門的調動、錄用批準通知或證明
3. 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注意: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是否有面積限制由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需將本人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落戶的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憑購房合同和銀行按揭協議)
3. 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注意: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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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以及被評為優秀農民工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評選推薦地落戶口
辦理材料
1.申請表
2.評定證書或評選推薦單位的證明
3.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注: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可免交)、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未成年子女隨遷,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年滿16周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注意還需提交的材料:
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如果遷到單位集體戶口)
房屋權屬證明(如果遷到自己房產處)
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如果遷到親屬戶口處)
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果遷到朋友戶口處)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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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現役軍人家屬要求隨軍人在部隊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部隊師級以上(含)單位政治部門批準軍人家屬隨軍的證明材料
3. 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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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因離退休,申請在部隊駐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戶口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縣級以上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戶介紹信》、《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落戶登記表》等)
3. 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
4. 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可免交)、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未成年子女隨遷,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年滿16周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注意還需提交的材料:
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如果遷到單位集體戶口)
房屋權屬證明(如果遷到自己房產處)
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如果遷到親屬戶口處)
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果遷到朋友戶口處)
落戶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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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以前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后因離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請遷回原籍落戶口的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遷出證明(包括《戶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另外年滿16周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注意還需提交的材料:
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如果遷到單位集體戶口)
房屋權屬證明(如果遷到自己房產處)
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如果遷到親屬戶口處)
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果遷到朋友戶口處)
提醒: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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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需將其戶口遷入企、事業單位所在地落戶的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用人單位聘用合同
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4. 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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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
3. 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夫妻一方為義務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參軍服兵役注銷了戶口),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口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 軍人身份證件
4. 結婚證
5. 被投靠人與軍人為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注意:年滿16周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興辦企業達到一定的投資金額或年納稅金額(具體數額由當地政府規定),需將企業法人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企業員工的戶口遷入企業所在地落戶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可免交)
4. 納稅證明
5. 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員工聘用合同及社會保險手續(如果有有家屬或員工隨遷)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未婚子女要求隨父或母(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并落戶口的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可免交)
3.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父母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注意: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年滿16周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取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并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落戶口
辦理材料
1. 申請表
2. 居民身份證
3. 遷入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
4. 中級以上職稱證明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
5. 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
注: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可免交)、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未成年子女隨遷,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年滿16周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注意還需提交的材料:
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如果遷到單位集體戶口)
房屋權屬證明(如果遷到自己房產處)
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如果遷到親屬戶口處)
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果遷到朋友戶口處)
落戶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辦理程序
受理→材料審核→審批→登記→打印并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收費標準
準遷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集體戶口簿:20元/冊
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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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0746-8362789
出生日期變正與變更
集體戶立戶
民族更正與變更
性別更正與變更
姓名更正與變更
辦理條件
公民申請變更、更正出生日期,滿足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均可辦理:
1.戶口登記機關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等合法落戶憑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符,當事人(監護人)于辦理落戶手續后3個月內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超過3個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則:以《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等合法落戶憑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2.公民所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所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經查實確屬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則: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登記一致,與《常住人口登記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不一致的,以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登記的為準;居民戶口 簿與居民身份證登記不一致的,無論與《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是否一致,以辦理時間在后的簿證記載的為準;《常住人口登記表》與人口信息 管理系統記載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記表》為準。
注意:公務員、在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干部、教師、醫生及其他一切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在編工作人員本人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對已領取二代證的公民原則上不再辦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續。
辦理材料
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不符的:
1.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書面申請
2.原始的《出生醫學證明》
3.原開具《出生醫學證明》單位出示的證明
4.《湖南省公民主項信息變更、更正審核表》(由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
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遷移證等合法落戶憑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符的:
1.憑遷移證落戶的,由戶口登記機關負責查驗遷移證記載的情況證明
2.憑其它合法有效證件落戶的,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原始憑證
3.《湖南省公民主項信息變更、更正審核表》(由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
公民所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2.記載了正確年齡信息的居民戶口簿
3.記載了正確年齡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辦理程序
1. 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湖南省補登、補錄人口信息審核表》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
3.審批申請: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4.審批反饋結果: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逐級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并告知當事人。
5.打印表簿:審批通過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收繳其原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另冊保存原常住戶口登記表,并為申請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新的居民戶口簿內頁。
收費標準
戶口簿:8元/冊(含一個外殼、5頁內芯及人像掃描費);集體戶口簿:20元/冊(含一個外殼、10頁內芯);每增加或變更打印戶口簿內芯每頁2元。
辦理時限
52個工作日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或公有住房使用權),房屋供單位職工居住且居住集體宿舍人員數量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確有設立集體戶必要并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軍隊、學校、寺廟、宮觀等單位。一個單位一般只設立一個集體戶。
辦理材料
1. 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辦理了出租房屋登記手續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賃協議(年滿16周歲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2.《立戶申請表》(由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
3.單位書面申請
辦理程序
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一般由單位負責人或戶口專辦員負責具體辦理
收費標準
戶口簿:8元/冊(含一個外殼、5頁內芯及人像掃描費);集體戶口簿:20元/冊(含一個外殼、10頁內芯);每增加或變更打印戶口簿內芯每頁2元。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公民申請變更、更正民族,滿足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均可辦理:
1.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
2.公民的民族成份發生變化或登記錯誤的,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更正民族。
辦理材料
申請變更民族:
1.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書面申請
2.本人的居民戶口簿
3.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湖南省公民主項信息變更、更正審核表》(由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
5.市級民族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證明》
申請更正民族:
1.記載了正確民族信息的原始依據(如原戶口簿、身份證、遷移證等)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2.本人居民戶口簿
3.本人居民身份證
公民所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2.記載了正確年齡信息的居民戶口簿
3.記載了正確年齡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4.《湖南省公民主項信息變更、更正審核表》(由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
辦理程序
1. 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湖南省補登、補錄人口信息審核表》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
3.審批申請: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4.審批反饋結果: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逐級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并告知當事人。
5.打印表簿:審批通過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收繳其原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另冊保存原常住戶口登記表,并為申請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新的居民戶口簿內頁。
收費標準
戶口簿:8元/冊(含一個外殼、5頁內芯及人像掃描費);集體戶口簿:20元/冊(含一個外殼、10頁內芯);每增加或變更打印戶口簿內芯每頁2元。
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公民申請變更、更正性別,滿足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均可辦理:
1.公民性別登記錯誤可以申請更正戶口登記性別項目
2.公民實施了變性手術可以申請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
辦理材料
公民性別登記錯誤: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本人的居民戶口簿
3.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湖南省公民主項信息變更、更正審核表》(由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
公民實施了變性手術的:
1.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
2.居民戶口簿
3.居民身份證
4.《湖南省公民主項信息變更、更正審核表》(由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
5.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辦理程序
1. 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湖南省補登、補錄人口信息審核表》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
3.審批申請: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4.審批反饋結果: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逐級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并告知當事人。
5.打印表簿:審批通過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收繳其原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另冊保存原常住戶口登記表,并為申請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新的居民戶口簿內頁。
收費標準
戶口簿:8元/冊(含一個外殼、5頁內芯及人像掃描費);集體戶口簿:20元/冊(含一個外殼、10頁內芯);每增加或變更打印戶口簿內芯每頁2元。
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公民申請變更、更正姓名,滿足以下七種情況之一的,均可辦理: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3.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注意: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通緝、接受刑事追訴、服刑、被勞動教養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辦理材料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1.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書面申請
2.被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3.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4.《湖南省公民主項信息變更、更正審核表》(由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
年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
3.居民身份證(有工作單位的還須提供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公民所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2.記載了正確年齡信息的居民戶口簿
3.記載了正確年齡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4.《湖南省公民主項信息變更、更正審核表》(由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
辦理程序
1. 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經常居住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湖南省補登、補錄人口信息審核表》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
3.審批申請: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4.審批反饋結果: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逐級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并告知當事人。
5.打印表簿:審批通過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收繳其原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另冊保存原常住戶口登記表,并為申請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新的居民戶口簿內頁。
收費標準
戶口簿:8元/冊(含一個外殼、5頁內芯及人像掃描費);集體戶口簿:20元/冊(含一個外殼、10頁內芯);每增加或變更打印戶口簿內芯每頁2元。
辦理時限
52個工作日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戶口注銷
家庭戶分戶
辦理條件
因參軍服兵役、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失蹤等遷移以及事實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均可以申請(被申請)注銷戶口。
辦理材料
1.注銷戶口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 申請表
另外不同情況所需材料:
《入伍通知書》(公民參軍服兵役)
定居地定居證明(公民出國或赴臺定居)
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公民去港、澳定居)
失蹤人員的居民戶口簿、戶主或家屬的申請和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失蹤人員戶口注銷)
有關單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種:經醫療衛生單位確認死亡的,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社區、村委會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憑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決書。不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死亡證明,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詢問筆錄及調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銷(公民事實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
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遷出申請。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審核。
3.打印表簿:打印戶口遷移證,加蓋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印章(屬注銷的無需打印)。在遷出(注銷)人員常住戶口登記表“何時何因遷往何地”欄內注明遷出(注銷)戶口的時間、原因,收繳遷出(注銷)人員居民戶口簿內頁。
收費標準
戶口遷移證:5元/證;戶口簿:8元/冊(含一個外殼、5頁內芯及人像掃描費);集體戶口簿:20元/冊(含一個外殼、10頁內芯);每增加或變更打印戶口簿內芯每頁2元。
辦理時限
因參軍服兵役、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失蹤等遷移人員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由死亡居民的親屬或者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提交申請,由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辦理條件
戶內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辦理分戶的:
1. 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分戶手續的
2. 已辦理私房析產、贈與以及繼承手續的
3. 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當事人為城市規劃內農業戶口的,是否需設定離婚年限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4. 農村居民戶口無房產證,不能進行房產分割,但戶內成年人結婚后,村委會證明確已與原戶主分家生活的。
注意:戶內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一般不得分戶。
辦理材料
1. 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 分戶書面申請
3. 結婚證或離婚判決(協議)書等婚姻(分家)變化證明材料
4. 私房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法院判決書(或公證書)等證件證明材料(農村居民分戶不能提供房產證及房產分割資料的,應提供村委會證明確實在此居住、與原房主分家的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提交材料→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審核→辦結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
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63號)
4.《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4〕2號
辦理地點
各落戶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辦理時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聯系電話
咨詢電話:0746-8362111
監督電話:0746-836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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